Hi,各位亲爱的家人们,你想省钱省心做装修吗?今天装百科小编和你一起来聊一聊一个特别的话题:上海市装修管理条例,上海装修施工时间规定有哪些写字楼装修时间的规定, 本文介绍了上海市室内装修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规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负责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审批和监督。此外,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向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施工单位需要持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否则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如下为上海市装修管理条例,上海装修施工时间规定有哪些写字楼装修时间的规定的文章内容,供大家参考。

上海市装修管理条例,上海装修施工时间规定有哪些写字楼装修时间的规定

1、上海市室内装修安全质量检测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 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由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 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预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结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固定的施工队伍。

第十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中的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人员,应当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凡未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认可的技能培训点参加统一培训和考核,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按月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申报的单项工程汇总表,会同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对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同各区、县建筑市场管理所开展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创优评优活动。

第十六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交易及装饰装修材料的营销提供场所。

第十七条 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以及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其它地方性标准规定的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施工标准、材料标准、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引发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被委托人)双方纠纷的,可向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商请调解,也可委托各区、县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技术鉴定,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家庭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夜间10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市建设委员会或者市建管办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规定室内装修空气质量检测的标准有两个:

gb50325-2024

gb18883-2024

以上回答:北京大元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谢谢采纳

2、上海室内装潢施工时间几点~几点?

装修时间应根据各地不同作息时间、季节变换以及习惯习俗等综合确定。装修时间包括一般装修时问、特殊装修时间和装修期。

(一)一般装修时间是指除节假日之外的正常时间。一般装修时间各地不同季节有不同规定,如南方某些地区规定作业时间及噪音施工时间为:

作业时间:8:00~12:00 14:00~18:00

拆打时间:8:30~11:30 14:30~17:30

(二)特殊装修时间是指节假日休息时问。为保障其他业主的休息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一般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装修。特殊情况需要装修,时间上应视具体情况相应缩短装修时间,重大节假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不得进行施工装修。

(三)装修期是指装修过程的完结时间,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

3、关于写字楼装修管理规定有哪些

其他地方不知道,但是上海这边是这样的:

甲级写字楼,正常的上班时间(8点半到18点之间)严禁电钻、电锯、敲击等高噪音的工序作业,以免影响楼内其它客户;

电梯使用高峰时期(早上8点至9点半,下午5点至6点半,中午11点至12点半)严禁运送装修材料,以免影响楼内人员的正常出入。其它时间允许,但晚上10点后一般也禁止施工。

望采纳哦

不同地区对写字楼装修管理规定也不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具体的装修管理规定这得问问你们所在写字楼的物业了,他们应该有相关的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xx写字楼租赁后的装修管理,保证大楼建筑主体结构的稳固与整体风格的完整、统一,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规定为写字楼租赁契约之附加约定文件,签订契约即视为认同本规定所有条款;租户在对租赁的写字楼进行装饰装修必须无条件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由xx广场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中内容与国家或地方同类规章有异同之处以国家或地方法规为准。

4、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各项不在本规定的约定范围之内。

二、一般规定

1、租户对承租区域的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① 未经大楼物业管理处批准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大楼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②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缩小承重主柱、支撑墙体,连接等的尺寸,拆除连接墙的砖、混凝土墙体。

③ 对楼层上、下楼板大面积打孔。

④ 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⑤ 损坏大楼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损坏移动采光通风与固定标识物等。

⑥ 改动电力主配线路、给排水主水管及分支管路、消防设备设施、监控设施。

⑦ 在公共区域内悬挂较大体积物体。建隔墙等,侵占公用空间,损害公共部分及设施。

⑧ 改变租赁区域或楼外立面结构,色彩、开门、开窗等有损大楼建筑外观的行为。

2、租赁方对承租区域的室内装饰装修,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对地板的装饰,对吊顶的拆换装饰。

②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③ 拆改供冷、供暖管道和设施。

④ 拆改电照器具、电照开关、风机开关、电源插座及有线电话网络插座等。

⑤ 室内墙壁装饰、改色。

⑥ 在公用通道及走廊、电梯口使用改动颜色,粘贴、设置广告物或其它类似行为。

⑦ 楼顶悬挂小型物体需借助管道的支撑点时。

3、租赁方对承租区域的室内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报送有关施工方案及图纸,并由物业管理处批准,方可施工。

① 装修超过大楼设计标准或规定,增加楼面载荷的,应经大楼原设计单位或者是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以及改房间卫生间、厨房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漏水试验。

③ 对本区域内的用电容量增加,应对照原大楼设计容量制定增容计划,对空开、保护装置的调整应有调整方案。

④ 对房间的隔离,水、电、暧、消防、监控、通讯设施的装修改动,都须有完整、详细的方案及平面图。

⑤ 装修施工安全措施,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三、开工申报与监督

1、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先向大楼物业管理处申报登记并报详细装修方案,由物业管理处审查备案,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工。

2、装修施工方应具备专业资质,装修前应将装修进程日程安排及安全防范计划报物业管理处审查备案。

3、装修方案的内容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中的禁止条款,不能与之相抵触。

4、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5、装修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对整个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制止,对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即按违约追究租户责任。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承租方的装饰装修行为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单位工作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四、其他规定

1、装修施工方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处规定的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及给其他租户带来的不便。

2、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按物业管理处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及储运,严禁将装修材料、废弃物等堆放于楼道、电梯间或其它公共区域。

3、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用物品。

4、装修施工中占用电梯及主要通道,需事先得到物业管理处的许可并服从调度,以保证物业管理处为大楼内其他租户提供的各项优质服务不受影响。

5、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私自挪用公共部位及设施,并遵守物业管理处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施工人员应接受xx广场保安、工程部、物业管理处等部门管理,办理各种出入登记及其它证件。

6、装修过程中应保持对公共区域的卫生不受影响,因施工产生的垃圾应立即清除。

五、承担责任(违约责任)

1、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员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2、租户装修人因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租户因装修对其他租户的工作环境、卫生环境等造成影响受到投诉的,应立即消除影响,立即改正。情况严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户未申报登记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处五百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5、租户违反本规定,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施工的处五百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6、租户装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款五百元以上壹仟元以下,并责令改正。

① 擅自拆改供暧、供排水主管道、主配电线路、消防、监控设施。

② 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③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

④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

⑤ 对立面、电梯口、走道等区域擅自进行广告粘贴的。

8、租户及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9、租户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技术规程,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壹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说明:

1、室内装饰装修:是指租户在租赁xx广场写字楼后对所租区域的装修。

2、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顶、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3、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经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主体、柱、柜架与墩、楼板、梁、层架、悬索等。

4、大楼由于各处情况异同,如对部分电力、通讯、给排水设施等、所改动计划将由装修前审查装修方案后制定。

5、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对入住xx广场的所有业主统一实施,经租户签收后租户有义务执行。 签收人:xx广场 层租户(单位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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